質疑新訂規例未作諮詢及違憲 迷你倉特許經營商申司法覆核

社會

發布時間: 2018/07/30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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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新訂規例未作諮詢及違憲,迷你倉特許經營商申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兩年前牛頭角迷你倉發生大火釀成兩名消防員殉職,消防處其後巡查全港多個迷你倉,向不合規格及潛在危險的迷你倉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其中一間經營迷你倉的特許經營商被處方要求於每行迷你倉通道須分隔2.4米,而大廈外牆每20米須設有消防雲梯可到達的窗口等要求,特許經營商上周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處方制訂有關規例時未有諮詢業界,而有關規定亦不合比例及不合邏輯,並違反《基本法》保障私有財產權及財產使用權利,故要求處方擱置及暫緩針對申請人的其中兩份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直至法庭作出判決為止。

申請人明日理財有限公司,答辯人為消防處處長,申請人並將另外8間迷你倉公司列為有利益關係一方。入稟狀指,申請人於2016年5月始,在西環香港工業大廈經營迷你倉,共有161個迷你倉出租。消防處於去年3月至今年4月間,向申請人發出共6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申請人於今年6月透過律師去信處方,要求解釋有關新規定之目的,惟處方於同月回覆中未有回應,只提及因應2016年6月淘大工業村火警而訂定新規例,但從未有就調查報告向外披露。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撤銷針對申請人的其中兩份通知書,包括提及須於迷你倉內每行通道以2.4米作分隔、每個迷你倉最頂部須預留1米空間、而大廈外牆每20米須設有消防雲梯可到達的窗口等要求等。申請人認為有關限制規例不合比例,亦於缺乏合理基礎下制定,侵犯申請人財產使用權利。申請又指處方制定有關規定時,於缺乏諮詢業界情況下,提供理由並不適當。

申請人認為迷你倉內每行通道須以2.4米作分隔要求並不合理,此舉與防火安全無關,而根據評估報告,有關做法只可延遲火勢蔓延6分鐘,效用不及於每個迷你倉使用30分鐘耐火物料。申請人又指,有關於大廈外每20米須設有消防雲梯等設備可到達的窗口之要求,申請人認為處方未有顧及消方雲梯或設備不能到達窗口的可能性,亦沒有考慮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加上大廈可能已安裝灑水系統,而有報告亦指,申請人認為每個迷你倉最頂部須預留86厘米空間亦已足夠。